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82民初15734号
原告:温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1,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2,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1、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77575元及违约金(以57757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9日,被告因乐清市中心区某地块(某某1村安置留用地)建设项目施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PC桩+拉森桩施工合同。2023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租赁费用为3124935元,双方负责人员结算单上签字后将结算单交由原告收执。嗣后,原告依约开具发票交付被告。被告总计支付租赁费2600000元,剩余租赁费524935元未予支付。2024年3月8日,被告因乐清市中心区某地块(某某2村安置留用地)建设项目需要与原告补签订拉森钢板桩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包干价52640元,已于2023年12月23日施工完成,未予支付。两个工地合计欠款524935元+52640元=57757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77575元。
被告答辩称:1、对尚欠工程款577575元我方认可,没有异议。2、本案诉讼费承担由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9日,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了《PC桩+拉森桩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工程名称为乐清市中心区某某地块(某某1村安置留用地)建设项目,工程地址:乐清市伯乐东路与玉箫路西北侧。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33706㎡,计容面积101806㎡。工程款计算方式:本工程造价按使用的材料重量为计量标准(PC圆管桩每米为236公斤,拉森桩每米为76.I公斤,400*400支撑围囹每米为172公斤);PC圆管桩相拉森桩的打、拔施工费每吨为650元,PC圆管桩和拉森桩的租赁费每为65元/天;支撑围囹安装维护费每吨1300元,租金每吨每天6.5元;400*100立柱桩施工费300元/吨,每根桩焊接费800元。工程款支付:乙方每月月底与甲方进行结算,并开出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下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工程款。最后一次工程款支付在全部PC桩、拉森桩拔出并运出施工场地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023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为3124935元。
2024年3月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拉森钢板桩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工程名称为乐清市中心区某地块(某某2村安置留用地)建设项目,工程地址:东至六环路、南至规划绿地、西至悦城花苑、北至晨曦路。工程量:12米拉森钢板桩94根,合计37.6延米。承包单价:12米拉森钢板桩打拔综合单价含税每米1400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一道支撑。承包总价:本工程承包包干总价格为52640元。工程款支付:材料进场开始施工3天内甲方支付/元进场费;乙方钢板桩施工完成后,拔桩完成一个月内全部付清。钢板桩使用期:以基坑打合拢支撑做好开始计算,使用期为30天(2023年l1月24日一2023年12月23日),工程完工后后一个月付清所有工程款。开工日期:2023年11月22日......”。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价款2600000元,剩余工程款577575元至今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对尚欠的工程款项无异议,但至今未支付余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7757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7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76元,由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