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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2民初1345号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负担38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