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2民初3022号
原告:邹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方某。
第三人:尤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
第三人:温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尤某某、温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邹某某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