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27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52423588。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郭镇铧厂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222796534E。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23)陕072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宝鸡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2922元及利息(以2029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的1.5倍计算,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5227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标的为202922元;二、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自2024年7月起一年内付清货款,每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宝鸡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支付17000元,直至付清全部货款时止;三、若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因特殊原因一期未能按时支付,应在下期一并支付。如有两期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宝鸡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全案恢复执行;四、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后各执一份,交略阳县法院一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727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