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

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某某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742号 原告: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94736039G。 法定代表人:李**,任经理。 被告:***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人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52423588。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61303.5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始,原告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双头螺栓、螺母等标准件。合作以来,一直采取滚动式付款方式,即原告按照约定每月按时送货,被告每三至四个月部分结算货款。截止至2021年8月,由于被告拖欠相关款项数额巨大,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原告已经无力垫资生产,双方停止合作。原告多次催收货款无果,遂诉诸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长期供货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提交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且该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原告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应当向宝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2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珉 人民陪审员  李 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2民初742号 原告: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294736039G。 被告:***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17552423588。 原告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461303.5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始,原告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双头螺栓、螺母等标准件。合作以来,一直采取滚动式付款方式,即原告按照约定每月按时送货,被告每三至四个月部分结算货款。截止至2021年8月,由于被告拖欠相关款项数额巨大,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原告已经无力垫资生产,双方停止合作。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贵公司按时按量按质发货,但贵公司一直拖欠相关货款,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货款无果。2021年10月宝鸡地区降雨量导致原告厂区场地北部崖边塌方,抢修需要大量资金,同年11月原告法定代表人李**通过书面方式向被告公司提出请求,由于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需要排除安全隐患、启动抢修塌方工程,需要大量资金,希望被告能立即给付所欠货款以维持原告正常生产但被告无视原告生存危机,对原告请求未予理会。无奈,原告前往金台区工信局反映情况。最后经过工信局多次出面协商后,被告也只是在11月底以商业承兑方式支付了仅五万元。这不仅对于解决原告公司的危机杯水车薪,而且与被告拖欠货款数额相差巨大。双方长期合作事实成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故原告诉至渭滨区人民法院,请判如所求。(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鸡市云海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