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304民初46436号
原告:李**,男,汉族,1991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建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栋5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97150G。
法定代表人:文宇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深圳市深建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 单 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曾丽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