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3756号之三
原告:成都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成都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