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7449号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