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7585号 原告: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