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瑞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2民初10321号 原告:辜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职务不详。 被告:邹某,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不详。 原告辜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邹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辜某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辜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辜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若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