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311民初83号
原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南段166号1栋10层附100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新城糍粑坳100号。
负责人:***。
原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72元,由原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