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博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24民初1943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沽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等费用共计1306.88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保函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合同中乙方)与被告(合同中甲方)于2020年5月7日在沽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沿湖城C区四期22号楼,建筑面积1511.08平方米,开工日期2020年5月6日,竣工日期2021年9月30日,合同基价为1956.88万元(包括甲方后来分包出去的150万元工程款)。施工中由于甲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资金压力和各种成本的增加。到目前为止,工程已经全部完工,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306.88万元,分别为以下6项内容:1、剩余工程款936.88万元,即1956.88(总基价)-870(已付工程款)-150(甲方外包工程量价款);2、工程变更增加价款20万元;3、欠原告交纳的进场保证金50万元;4、应补偿原告5年来的垫资利息200万元;5、赔偿原告停工损失50万元;6、钢材、商砼、木材调价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3条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尚未审定)暂估50万元。以上合计,被告共欠原告各种款项1306.88万元。5年来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迟而无法支付,为此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进场保证金500000元。 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向我方交了100万元进场保证金,已返还50万元,剩余50万元未返还。涉案工程虽因保交完成了验收,但原告还有很多项目没有完成施工,在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的情况下,我公司不同意退还进场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7日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沽源县××镇××期××号楼的建设工程,原告向被告交纳进场保证金100万元,后返还50万元,剩余50万元未返还。涉案工程已经完成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收取的50万元进场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进场保证金,也未约定返还条件及时间。进场保证金非专用名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来看,进场保证金的作用与履约保证金相似,是原告履约的保证,现涉案工程已经完成验收,应当视为原告履约,在双方未书面约定返还进场保证金时间的情况下,返还进场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进场保证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还有其他项目没有完成的问题,因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从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存在,且欠付金额远高于50万元,若原告确有未完成项目,可在双方结算时进行扣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进场保证金5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00元,由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敦促履行告知书 负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应当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后主动履行义务,逾期履行的,可能产生金钱债务加重、信用惩戒等风险: 1、债务加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会承担执行费,还可能会承担评估费、拍卖费、强制腾退费等。 2、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限制乘坐飞机二等以上舱位、高铁等交通工具,禁止购买不动产及车辆,影响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3、信用惩戒。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4、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或拒不腾退涉案房产、土地,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主动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注:1、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