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21财保51号 申请人: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21796400623J。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98207535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6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在有关单位价值相等的财产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万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4600万元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