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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安徽某某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16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与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皖1721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2021年7月5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金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