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奇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9516号 原告:上海奇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300号2幢103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奇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奇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