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25民初206号
申请人: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新滩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2151803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司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司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新滩路78号。
申请人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56万元。申请人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5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