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民初291号

原告:何天玖,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新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215180328P。

法定代表人:廖恩质,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李波,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柳克翔,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杨承婵,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何天玖与被告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波、柳克翔、杨承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何天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天玖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先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廖琴芳

代理书记员  任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