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思南县梵净山中学、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系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4民初3392号

原告:张永富,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春,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浪,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南县梵净山中学,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凉水沟。

法定代表人:王明光,该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勇,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系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新滩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廖恩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锋,男,1986年3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亨柏,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居民。

第三人:王应波,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居民。

第三人:冉茂飞,男,1976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居民。

第三人:张永周,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居民。

第三人:罗小江,男,1981年2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居民。

原告张永富与被告思南县梵净山中学(以下简称“梵净山中学”)、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印公司”)、罗亨柏及第三人王应波、冉茂飞、张永周、罗小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永富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已与被告梵净山中学就工程款支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永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94元,减半收取13397元,由张永富负担。

审 判 长  丁道源

人民陪审员  汪大荣

人民陪审员  张永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帜

书 记 员  张 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