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652号
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6MA6FFUYJ7P。
经营者:谢卓君,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来苟,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碑县。
被告: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新滩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215180328P。
法定代表人:廖恩质,公司董事长。
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何来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