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321号
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1、12车间D区11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怀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郭娟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