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321号 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1、12车间D区11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怀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郭娟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