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3执1768号
申请人东台市飞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053543690J,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人东台市飞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3执17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