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4083号
原告:东台市飞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0535436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苏州泓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萧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R84HB64。
第三人:昆山轩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永平花园**楼**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9489529K。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飞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泓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昆山轩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飞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6元,减半收取5013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633元,合计8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