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大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928601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告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申请人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