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10904号
原告:重庆贝尚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区金源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LU0A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思睿汽车配件有限,住所地重庆市**岸区长生桥镇**山村沙包组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342706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航天**路航天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3967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住所地陕**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环路**侧镇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9KAN3L。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贝尚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博思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贝尚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贝尚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贝尚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8元,由原告重庆贝尚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