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天模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2035号 原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航天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