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2035号
原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航天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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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