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82民初180号
原告:扬中市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扬中市城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中市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5910元,由原告扬中市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