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4民初4932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气公司1”)与被告青岛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气公司2”)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电气公司1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因该案所涉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原告某某电气公司1自愿撤回对被告某某电气公司2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