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423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滨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祥和家园7-1-3405。
法定代表人:张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西路5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滨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滨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滨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天津市滨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