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275号
原告:**,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8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肖**,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12号4-2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0)川0107民初1009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与***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第1.6.1条约定“各公司名下已完成的以下项目的所有权益归双方共同所有,扣除相关成本、税和费后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已完成的项目为:安县挂钩项目......三台县挂钩项目......丹棱县挂钩项目......名山区挂钩项目......”;《协议书》第1.6.2条约定“南江县土地整理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成本、共同分配项目权益。项目需补足的投资款全部由甲方先行承担。对于项目产生的成本(完成指标交易款项回收完毕前相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费用;甲乙双方与第三方约定的费用;金河公司管理费用;后期指标交易的资料费)、税、费、风险和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在收到业主单位(南江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后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且在后期应分配款中予以扣除(甲方先行为乙方承担部分,返还甲方.......项目权益(指标交易款扣除税、费及第三方费用后的余额)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由于案涉四个土地整理项目(即:丹棱县挂钩项目、名山区挂钩项目、三台县挂钩项目、南江县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资料、证照、印鉴等均由***掌控,***现在又对**行使合法权利设置障碍。现经**向相关业单位了解,该项目早已具备结算条件,并已向***及其控制的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鉴于此种情况,**只有向人民法院请求对于该项目进行司法审计,并要求***、金土地公司、新业公司、新地公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项目权益的50%支付给**。《协议书》第1.6.7条约定,“本协议乙方所涉权益分配的项目中,在甲方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收款情况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情况通过甲方账户转入乙方账户。否则,甲方每延期一次,支付乙方违约金500万元,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故,在该项目存在相关业主已向***及其控制的公司支付过款项的情况,***已构成违约。针对案涉的四个项目,***应当按照约定向**支付违约金500万元*4=2000万元。同时,金土地公司、新地公司、新业公司在《协议书》中第2.3条承诺: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涉及分配给乙方,登记在三家公司名下的资产、项目收益,三家公司与甲方共同对乙方负有交付责任。故,不论是从债务主体责任的承担还是从保证主体责任的承担上讲,金土地公司、新地公司、新业公司均应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综上,***利用其掌控公司的有利条件,恶意阻止**行使合法权利。故**起诉请求:1、依法对《协议书》中约定的1.6.1条丹棱县挂钩项目、名山区挂钩项目、三台县挂钩项目进行司法审计结算;2、依法对《协议书》中约定的1.6.2条南江县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司法审计结算;3、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丹棱县挂钩项目、名山区挂钩项目、三台县挂钩项目、南江县土地整理项目的司法审计结算结果,判令***、金土地公司、新地公司、新业公司按照审计结果确定的项目权益的50%向**履行支付义务;4、判令***向**支付违约金20000000元;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金土地公司、新地公司、新业公司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由***、金土地公司、新地公司、新业公司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级别管辖法院系根据民商事案件起诉时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而非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金土地公司、新地公司、新业公司向其支付根据相关项目司法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后的50%权益及违约金2000万元,该50%权益所涉金额因**表示无法得知而未做预估。武侯区人民法院亦以其明确的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作为案件受理费收取和诉讼保全财产限额的依据。故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即为2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其次,根据本案各方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现有证据,未显示**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不应以需对全部项目的审计金额进行审查即超过3000万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综上所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00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星
审 判 员 苏 展
人民陪审员 罗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