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24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59号1幢1单元第3层办公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430608。
法定代表人:王永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科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B栋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430608。
法定代表人:刘兴文,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科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10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1栋10-1的房屋及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负一楼1-113、1-114、1-115、1-116车位(具体车位编号以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为准)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重庆江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虽于2022年2月12日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过户,但是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X号X栋X-X的房屋有十余首查封登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X号负一楼X-X、X-X、X-X、X-X的车库仅办理初始登记,未办理车位二次分割变更登记,无法明确标的物。此外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43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志
审判员毕毅
审判员郭胜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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