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执异674号
案外人: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XX区XX路XX号XX号XX,公民身份号码2104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西关屯乡文化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案外人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申请事项及理由有待完善为由,请求撤回不予执行申请,待条件成就后另行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