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1411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60986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贵 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