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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724019065P,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76558380X7,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