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鲁1083民初3650号一案中,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万航渡路支行310066276018150023235账户存款1672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