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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捷轻联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捷轻联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申田经济园区环城路XXX号XXX幢B一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捷轻联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等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后,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网上追查。诉讼中,财产保全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捷轻联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延安中路XXX号XXX-XXX室办公房,本院无处置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10016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7日止),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除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办公房及冻结的股权外,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火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