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恢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万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北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352000444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558380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8565688J。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万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691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恢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万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北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352000444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558380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8565688J。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万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691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