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执1079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306号胜立工业园J栋101-5层整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联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大道759号米娅新城阿尔勒中心十幢1-2层商业号二层自编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宾洲官。
关于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联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802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联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999元及利息、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联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联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上述房产由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本案待其拍卖成交后作出分配方案。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此外,本院通过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107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招跃温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