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604号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306号胜立工业园J栋101-5层整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