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812号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306号胜立工业园J栋101-5层整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312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