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600号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306号胜立工业园J栋101-5层整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当庭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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