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32156号
原告:北京某混凝土浇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某混凝土浇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混凝土浇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混凝土浇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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