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1590号
原告:***,男,1991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雅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吉福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466744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268345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雅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
***诉称,2019年8月8日,四川雅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地点为重庆市巫溪县大河乡***1#桥,四川雅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参与工程现场管理,实则为四川雅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承揽的该工程项目。***于2019年8月30日开始进入被告所在的工地,至2023年2月期间分别向被告出租了20吨、25吨、50吨、75吨、80吨等起重机设备,租金分为:台班日租(20吨日租金:1700元/日;25吨日租金:1800元/日;50吨日租金:3500元/日;70吨日租金:3500元/日;80吨日租金:不加配重3500元/日,加配重5800元/日),包月租分为:23900元/月,28000元/月,58000元/月不等。原告2023年3月多次找到***要求对所有的租金进行决算,***以各种理由推诿,最终原告选择报警后,***才出具了决算单,但***为了拖延支付租金,故意将该决算明细的日租金和月租金混淆,只是租用的吊车型号和工作时间为真实的,租金完全计算错误,与***之前出具的真实明细完全不一致。***还声称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拨付工程款,应当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拨付。为此,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四川雅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金950096.00元,并从2023年3月26日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支付完毕时止(以95009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3.65的150%计算);2.判决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四川雅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签订了《临时吊车合同》,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执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的乙方,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依据是与***签订的《临时吊车合同》,《临时吊车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向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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