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681民初353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056748226,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天洁西路12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被告江西柏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西中科冠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江西中科冠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目的,系为查明案件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追加江西中科冠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