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02民初140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环城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负责人:**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鹰潭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以已和被告中国移动鹰潭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鹰潭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