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民初329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南昌畅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5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5849275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056748226。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昌畅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1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