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民初68号
原告:南昌金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九洲上郡小区(**)办公塔楼-1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56438110。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天洁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056748226。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金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金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金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金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计2785元,由原告南昌金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