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22财保6号
申请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鹏瑞货运部,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西兰银会展中心6号楼304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00MA76MWAY4W。
经营者:***,男,生于1985年5月7日,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关桥乡麻春行政村董堡自然村。
被申请人:宁夏融汇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融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35982359U。
负责人:仇某某。
被申请人:宁夏蓝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74868175T。
负责人:龚某某。
申请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鹏瑞货运部于2025年1月8日以被申请人宁夏融汇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蓝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劳务费16408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6408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鹏瑞货运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鹏瑞货运部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为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在判决后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融汇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蓝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64080元,期限为一年,从2025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1341元,由申请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鹏瑞货运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