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1236号
原告:***,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融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天源财汇中心B座2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融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争议已解决,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