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2276号
原告:陈某,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某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某浙江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