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25121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负责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某浙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4205元,减半收取7102.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